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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9-05380 發(fā)文日期: 2019-05-25 發(fā)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惠民
    統(tǒng)一登記號: YZCR-2019-00004?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發(fā)〔2019〕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 2019-05-26 10:28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 發(fā)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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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關于《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政策解讀


    YZCR-2019-00004 

    永政發(fā)〔2019〕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525



    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家、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轄區(qū)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對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成立征收補償安置專門機構,具體組織協調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財政、紀委監(jiān)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農業(yè)農村、房產、林業(yè)、審計、市場監(jiān)管、稅務、司法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下稱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國家征收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qū))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款預存制度,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收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或財政專用賬戶,實行統(tǒng)一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

    第七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收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制度,將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在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

    第八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疇,對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章  征收實施程序

    第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縣(區(qū))自然資源局應發(fā)布《擬征地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社區(qū))予以告知。

    發(fā)布《擬征地告知書》后,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和青苗等進行現狀調查?,F狀調查結果與被征收人共同確認,被征收人拒不簽字確認的,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可以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自《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tài)農業(yè)、畜牧水產養(yǎng)殖等手續(xù);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xù)(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七)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九)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擅自辦理手續(xù)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獲得批準后,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規(guī)定將征地批準的機關、文號、用途、范圍、時間、地類和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社區(qū))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區(qū))自然資源局與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可將實地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縣(區(qū))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組(社區(qū))公告并聽取意見。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區(qū))自然資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對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征收補償安置費應在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執(zhí)行。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公證提存)并書面告知。

    第十三條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領取征收補償安置費、拒不騰地的,由縣(區(qū))自然資源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各縣(區(q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從征地補償費中計提10%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四章土地、青苗及其他附著物征收補償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永政發(fā)〔201810號)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漁池(塘)補償標準按同一片區(qū)的水田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23。

    (二)征收果樹、用材林木、樹木、竹類、花卉、苗木、藥材等其他經濟作物的,根據作物的種類、生長期和生長狀況,按規(guī)格、種植密度、名稱劃類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6、78、9)。

    (三)混栽(種)的經濟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標準予以補償。

    (四)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經市、縣(區(qū))林業(yè)、農業(yè)農村、市場監(jiān)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名貴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核實,給予搬遷移栽補助(附件5)。

    第十七條 附屬設施補償費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附件4)。

    (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遷移的墳墓,經核實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附件10)。

    (三)征收有合法批準用地手續(xù)的砂、預制、磚場、石材加工廠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附件11)。

    要遷移征地范圍內的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用地單位與業(yè)主單位協商解決,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灌溉水塘確須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m3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償,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統(tǒng)一組織實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單位恢復或按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員資格認定

    第十九條 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組織征收補償安置機構、自然資源、住建、公安、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等有關部門對被征收房屋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公示無異議后給予認定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的,按重置價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三)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的,不予補償;

    (四)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五)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六)持有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準文書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未載明建筑面積的,以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的建筑面積為準;

    (七)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經審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資格,但因政府規(guī)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xù)的,以鄉(xiāng)村規(guī)劃確認許可建設的建筑面積進行認定。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八)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無論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因歷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等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中,有兩人(含兩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員達到法定婚齡的,原則上按婚姻狀況(以結婚證為準)確定戶數,也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進行分戶,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間不得分戶。

    (二)被征收人直系親屬達到法定婚齡或已結婚等符合分戶條件,但因沒有房屋產權而未能分戶,經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審核認為符合分戶條件的,在征收補償安置時可按分戶處理。

    (三)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以當地民政部門頒發(fā)的離婚證書為依據,離婚雙方方能各按一戶享受征收補償安置政策。

    2.離婚證書載明的時間必須在《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之前。

    第二十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公安、住建、征收補償安置機構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應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guī)定審定:

    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或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未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的后代;

    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取得藍印戶籍但未納入城市居民或城鎮(zhèn)企、事業(yè)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原籍在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四)婚嫁后戶籍一直未遷出(外嫁女)或婚后戶籍遷入女方(入贅)戶籍所在地的,且該戶在婚嫁地沒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領)養(yǎng)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發(fā)布前辦理戶籍入戶登記的;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與被征收房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yǎng)、寄讀、空掛戶籍等人員);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zhèn)居民)通過繼承、祖遺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祖遺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區(qū)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征地公告發(fā)布后(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前)死亡的人員;

    正常婚嫁后已遷出戶籍或戶籍遷原籍生活的;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應當安置人員資格認定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征收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范圍內的,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兩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補償安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攤面積)的成本價確定安置房面積。

    3)安置房屋的選擇以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或者搬遷騰房的時間排序,作為選房的依據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電路綠化配套等費用)由住建、發(fā)改、財政、項目業(yè)主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成本價應考慮物價因素,每年調整一次。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住宅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及時結算差價。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中心城區(qū)安置房達到交房條件后,建設方統(tǒng)一交付所在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由所在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選房分房。

    第二十八條征收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范圍外的,實行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負責調整。

    (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戶型由項目業(yè)主負責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并統(tǒng)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xù),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場地平整并將宅基地分配到戶后,由被征收戶按規(guī)劃要求自行建設。

    (二)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guī)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好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征收單位不再支付過渡費。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400/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符合安置房安置條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補償費不足以購買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價)的,經本人申請和縣(區(qū))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可給予5萬元/戶的補貼。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還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遷入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系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經申請可獲得政府按規(guī)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生產經營性企業(yè)的合法建(構)筑物按下列規(guī)定補償: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xù)興辦生產、經營性企業(yè),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經營證照和依法納稅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前連續(xù)經營6個月以上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對因征收造成其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同類結構房屋價值10%的補償費。商品房和營業(yè)用具等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xù)興辦企業(yè)的或無合法經營證照或證照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也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作經營性用房的(小賣部、理發(fā)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已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前連續(xù)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24%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yè)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費,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依法批準的農家樂、畜禽養(yǎng)殖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不再另行支付裝修及設施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費,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四)征收學校、醫(yī)院、寺廟、教堂、村(居)委會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用于解決物品搬運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補償的全部費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遷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動員搬遷,營業(yè)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規(guī)定支付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2000//次支付兩次搬家費,并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12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標準為1000//月。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或者分散遷安置的,按2000//次支付兩次搬家費,并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1000//月。安置房安置的補助為24個月,需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提供現房安置的,只補助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標準再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分散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

    搬家費和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從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過渡的,不得增加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征收補償安置機構開展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80/的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征收(臨時建筑、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100/的獎勵。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積再給予100/的獎勵。未按期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和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安置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違法違規(guī)操作,與被征收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違規(guī)審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違規(guī)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戶籍轉換或家庭分戶(立戶),違規(guī)核發(fā)或延續(xù)登記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證照,違規(guī)批準土地、房屋流轉或變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違規(guī)審批畜牧水產養(yǎng)殖、花卉苗木基地、農家樂及其他設施農業(yè)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測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及相關補償中弄虛作假、套取補償安置費用,騙取、虛報、冒領、私分征收補償資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擅自涂改征收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qū),是指零陵區(qū)、冷水灘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行政區(qū)域范圍。

    本級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范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范圍以《永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01-2020)》(2018年修改版)為依據)。

    各縣、管理區(qū)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范圍,由各縣、管理區(qū)自行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應安置人員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孫子(女)等,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其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依法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農村醫(yī)保、失地農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員。

    (三)本辦法所稱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yè)家庭。

    (四)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第三十六條 零陵區(qū)、冷水灘區(qū)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應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的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縣、新田縣、金洞管理區(qū)、回龍圩管理區(qū)不得低于本辦法的85%。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11施行,其他涉及本市范圍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并發(fā)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本辦法施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發(fā)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附件:1.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2.永州市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青苗補償標準

          3.永州市集體土地青苗補償標準

          4.永州市集體土地上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5.永州市征地范圍內苗圃青苗補償標準

          6.永州市征地范圍內藥材補償標準

          7.永州市征地范圍內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標準

          8.永州市征地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樹木、竹類青苗補償標準

          9.永州市征地范圍內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補償標準

          10.永州市征地范圍內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11.永州市征地范圍內砂石場、預制場、磚場補償標準

    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1.各類房屋層高規(guī)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米,樓房3;土木結構平房3.2米,樓房為2.8;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

    2.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墻體、梁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積計算補償。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臺(未封閉),按其投影面積的50%計算;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地下室(夾層)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計算全面積,1.2—2.2米以內(不含2.2米)計算一半面積??蚣墁F澆結構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大于2.1米以上的計算全面積,2.1米以內(不含2.1米)的計算一半面積,1.2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4.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5.征收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墻、踏步、水、電及材料運輸等全部補償。

    6.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補助2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2.2米,超過2.2米的按加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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