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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相關單位、公眾及聽證會意見采納情況的公告
    • 2023-12-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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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湖南省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2023年10月13日向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相關部門下發(fā)了《關于征求<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意見的函》,10月26日在局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1128日上午9點在樓會議室召開了《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聽證會。相關單位、社會公眾及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jīng)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和建議予以采納,現(xiàn)將征求相關單位、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及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公告如下:

    一、相關單位、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及聽證代表主要意見和建議

    經(jīng)梳理反饋的意見情況,意見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議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征收土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fā)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建議在第十條第二款中明確擬征地現(xiàn)狀調查工作期限。

    3.建議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邀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意見,綜合研判社會穩(wěn)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4.建議將第十二條第二款公告期滿后組織聽證期限與《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期限一致。

    5.建議將第十二條第二款內容調整到第十一條。

    6.建議對拒不騰地的,縮短強制執(zhí)行時間,減少中間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7.建議調整《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五條與第三十六條表述的內容。

    8.建議明確臨時機構、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搬遷費。

    9.建議明確《辦法》中第十八條專業(yè)苗木種植地認定審批程序、青苗補償面積計算方式、調整青苗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結果給予補償。

    10.建議明確第二十一條中產權不明晰房屋的公示時間、違法建筑認定及拆除部門、對超出部分認定為違法建筑實施難度大、外來戶合法建筑參照國有劃撥(住宅)地基準地價70%補償、增加“按‘一戶一宅’和‘人、房、地’相一致的原則進行安置”的表述。

    11.建議第五章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調整到第六章內容中。

    12.建議第二十三條的相關標準繼續(xù)按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執(zhí)行。

    13.建議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不用納稅的,由稅務部門出具證明”的內容。

    14.建議第五章第二十五條的內容繼續(xù)按照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相關的內容表述。

    15.建議第二十四條中的搬家費用及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用各縣(市、區(qū))根據(jù)各自民情、民生情況自行決定。

    16.建議延續(xù)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對安置對象認定的表述,刪除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前”與“且審查結果須進行公示”的表述。

    17.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修改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18.建議第二十九條增加“在認定截止日之后,婚嫁、入贅、出生等新增的人員,不予安置”。

    19.建議第三十條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維持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的規(guī)定,即每人不高于28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20.建議第三十條第一項增加不支付過渡費”表述,第二項增加實行現(xiàn)房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實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過12個月支付過渡費”表述。

    21.建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加“超過過渡期限的,征收單位不再支付過渡費”的表述。

    22.建議將附件1房屋主體補償標準與裝飾、裝修分列。

    23.建議已發(fā)布征收公告未具體實施的,按照新標準試行。

    24.建議修改附件1鋼混、磚混結構“層高3米以上”為“層高為3米-4米”。

    25.建議提高化糞池、水井類機鉆井補償標準,明確水塔類補償計算方式。

    26.建議附件1磚混結構、磚木結構住房的補償標準按市場重置價給予補償。

    27.建議增加其他樹種(羅漢松、槐樹、銀杏、厚樸等)的補償標準。

    28.建議增加室外路燈、太陽能路燈、石墩、廣告牌、室外電線、水管、大門和欄桿補償標準。

    29.建議增加豪華墳墓及非城區(qū)鄉(xiāng)村的墳墓補償標準。

    二、對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

    (一)不予采納意見及理由。

    1、2、4、6、8、10、13、15、16、17、18、23、24、26、27、29條不予采納。

    1.1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表述的內容與《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guī)定》中表述一致,符合相關要求。

    2.2條不予采納理由:擬征地現(xiàn)狀調查工作期限由征收實施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3.第4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表述的內容與《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guī)定》中表述一致,符合相關要求。

    4.第6條不予采納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程序不符。

    5.第8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第三十條已明確。

    6.第10條不予采納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違法用地處理及宅基地管理辦法,辦法對房屋的公示認定已予以明確。

    7.第13條不予采納理由: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能職責應由其部門明確。

    8.第15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中已明確各縣(市、區(qū))參照執(zhí)行標準。

    9.第16條不予采納理由:安置對象的認定由各縣(市、區(qū))負責組織對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嚴格履行“三審三公示”程序。

    10.17條不予采納理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未要求發(fā)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因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征地補償?shù)囊徊糠?/span>

    11.第18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中已明確安置對象認定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12.對23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中已予以明確。

    13.第24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中已予以明確層高的增減按房屋主體補償單價增減的幅度。

    14.第26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的補償價格已基本滿足重置的價格要求。

    15.對27條不予采納理由:《辦法》中已明確“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視其生長狀況,參照標準補償”。

    16.對29條不予采納理由:不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實際操作。

    (二)部分采納意見及理由。

    9、11、20、21、25、28條部分采納。

    1.對第9條部分采納理由:《辦法》對青苗補償標準調整為按被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整結果給予補償;專業(yè)苗木種植地認定審批程序應按自然資源、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的批準意見為準;青苗補償面積計算方式《辦法》中已予以明確。

    2.對第11條部分采納理由: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與第六章內容較為接近,已調整。

    3.對第20條部分采納理由:《辦法》增加了行現(xiàn)房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實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過12個月支付過渡費”的內容。

    4.對21條部分采納理由:《辦法》增加了如因安置責任單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安置責任單位應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按1.5倍支付過渡費”的內容。

    5.對25條部分采納理由:機鉆井補償價格已修改,水塔類補償計算方式《辦法》中已明確。

    6.28條部分采納理由:《辦法》對建議中的部分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已作相應調整。

    (三)予以采納意見及理由。

    3、5、7、12、14、19、22條予以采納。

    1.第3條予以采納理由:進一步完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

    2.第5條予以采納理由:內容表述較接近,邏輯更連貫。

    3.第7條予以采納理由:《辦法》中第十五條與第三十六條表述的內容重復,刪除第三十六條。

    4.第12條予以采納理由:該意見符合我市實際,已修改。

    5.第14條予以采納理由:該意見符合我市實際,已修改。

    6.第19條予以采納理由:維持政策的連續(xù)性及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已修改。

    7.第22條予以采納理由: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實際操作,已修改。

    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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